当前位置: 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优势 >> 长治市农业综合执法三大队开展农机执法稽查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当前全市秋收工作已进入尾声,农田作业进入秸杆还田、平整土地阶段。为保障农业生产平稳运行,防范发生重大农机安全事故,11月11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三大队深入结对包联的屯留区开展农机执法稽查,督促属地执法机构落实农机执法监管责任,查处农机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农机安全风险。
执法人员先后深入李高乡、麟绛街道检查李高乡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站和王公庄村佳佳润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两家农机专业合作社,对其场所停放的十余台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进行了重点检查,主要对农机注册登记、驾驶证件、行驶证、安全标识安装等情况进行查验,并要求合作社与雇佣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签定安全操作协议,强化农机安全管理。沿途查看作业地块十余处,检查正在作业的农用拖拉机16台,发现普遍存在未悬挂车辆牌照、驾驶人员未携带驾驶证件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农业机械操作员停止作业,立即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悬挂牌照,拖拉机上路行使其操作人员携带操作证件备查。同时提醒农机操作员作业前做好农业机械的安全查验,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自身和他人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防范发生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2.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政处罚。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3.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长治市农业综合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