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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鉴推(鉴)函[]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生产者申请注销证书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为规范证书管理,确保证书有效性,各农机企业应定期梳理本企业所持有的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核发的农业机械试验(推广)鉴定证书,对不再使用的证书,应及时提出注销申请(申请内容详见附件),并将注销申请及证书原件一并邮寄至总站鉴定业务处,履行注销证书程序。
附件:农业机械试验(推广)鉴定证书注销申请